首页 警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惠伦晶体年报未勤勉尽责,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惠伦晶体年报未勤勉尽责,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10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日前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赖其寿、肖桃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大华所在对广东惠…

中国上市公司网讯,10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日前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赖其寿、肖桃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大华所在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中,计划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31 日开展存货监盘。大华所于 12 月 30 日对惠伦晶体相关原材料仓库进行现场监盘后,惠伦晶体于 12 月 31 日新增 1096 万元虚假原材料采购入库,该虚假入库金额占惠伦晶体 2020 年披露存货金额及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6%、1.99%。对于该新增入库原材料,大华所仅检查了会计凭证和电子入库单,未获取相关供应商的送货清单及仓库管理人员清点签收的原始单据,也未通过倒轧计算核实该相关原材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库存数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存货监盘及截止测试审计程序执行存在缺陷。

广东证监局认为,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第五条等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赖其寿、肖桃树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赖其寿、肖桃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大华所于收到决定书 30 日内报送整改报告。

来源: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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