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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首次明确!四大类现代服务业与新型消费企业获明确支持

投行与创投行业期待了近一个月的创业板第四套标准适用赛道的疑问,终于迎来监管层的明确定调。 证监会官网5月15日发布消息,5月14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与…

投行与创投行业期待了近一个月的创业板第四套标准适用赛道的疑问,终于迎来监管层的明确定调。

证监会官网5月15日发布消息,5月14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与智能消费、国货“潮品”、现代物流、IP文创等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领域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及企业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最为重要的,本次座谈会最核心的信号,是首次以监管座谈会的形式,明确了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的重点支持企业类型。今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其中就提到要重点支持未盈利创新企业、新型消费与现代服务业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覆盖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但是对于企业类型并没有得到明确,行业与市场一直在等待企业类型的官方界定。

如今座谈会的参会企业代表来自智能消费、国货“潮品”、现代物流、IP文创四大领域。这一表述,直接回应了市场此前关于创业板第四套标准适用行业、改革支持企业类型的最大关切。

四大领域获明确支持,市场已行动起来

实际上,在《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落地,哪些企业有望率先上市闯关?》《创业板IPO“第四套标准”落地在即,两种路径浮现,新消费回流A股悬念拉满》等报道中推测,创业板IPO或对新茶饮、潮玩、宠物经济、社区零售、美妆个护、国潮服饰等典型新消费业态加以适配。

从本次座谈会释放的信号来看,这一推测与监管导向高度契合,政策倾向已经十分清晰。

一位头部券商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自4月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出台以来,投行团队一直在梳理潜在申报标的,但由于适用行业范围未明确,项目推进始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这次会议明确了四大支持领域,我们接下来的项目筛选和培育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方向,不用再盲目撒网。”有保代向记者最新提到。也有消费领域的创投合伙人表示,“现在符合条件的消费服务类项目非常抢手,尤其是那些营收增速快、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估值确实在涨。”

不过部分投行人士也提醒,即便新规为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开放了申报通道,目前来看,能够满足要求的企业依然寥寥无几。预计市值门槛相对可控,但营收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及研发占营收比例等核心指标,对消费、服务类企业而言达标难度较大。“想达到30%的复合增长率,也并非易事。”

第一项标准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项标准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

监管态度明确,更多举措有望出台

这一次座谈会,还有一层信号在于监管表态很清楚。

吴清在座谈会上指出,服务和消费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等具有重要意义。

支持相关企业优质高效发展,既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优化A股上市公司结构,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投资者回报。

这要如何理解?意味着将有更多政策文件即将出炉。吴清也强调,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

在“十五五”时期,证监会将进一步科学谋划、研究推出更多深化包容性改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更好支持包括服务和消费领域在内的各类实体经济企业发展壮大。

对于相关领域企业,吴清也提出了明确期望。他表示,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他也希望相关领域企业用好资本市场、用足相关政策,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更多“中国服务”“中国消费”品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有望破解优质资产上市难题

为何证监会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的支持力度,会引发如此大的关注度,其实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

从板块发展来看,创业板定位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上一轮改革后,资本市场内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板块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

尤其是对于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这类轻资产、高成长、早期盈利偏弱的企业,传统的上市标准难以匹配其发展规律,导致很多优质企业无法在A股上市。

从企业层面来看,近年来国内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创新创业企业批量涌现。这类企业普遍具有重研发、高成长、早期盈利偏弱的特点,需要资本市场在其发展的关键阶段提供资金支持。

增设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并明确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领域,正是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为这类企业提供高效、精准的资本支持。

同时,这一调整也有利于吸引部分港股上市的消费服务类优质企业回流A股,进一步丰富创业板的上市企业类型,完善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覆盖。

可以看到,国内优质消费、服务类创新企业大多选择赴港股上市,A股市场对这类企业的包容性不足,优质资产外流现象较为突出。创业板第四套标准的出台,为这类企业打开了A股上市通道。而本次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方向,更多原本计划赴港上市的企业有望转向境内市场。

这一趋势也并非空穴来风。座谈会上,智能消费、国货“潮品”、现代物流、IP文创等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领域的上市公司及企业代表就包括了“境内外”,更加全面。

证监会发布衍生品新规,严控杠杆投机,上市公司股票衍生品交易被全面收紧

证监会正式公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明确办法将自2026年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国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在风险管理、资源配置、价格发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规则分散、监管标准不统一、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作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落地后的重要配套规章,《办法》系统构建了覆盖交易结算、交易者、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执法的全链条监管框架,标志着我国证监会监管范畴内的衍生品市场迈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功能定位,鼓励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适配中长期资金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确保市场发展不偏离服务实体主业的根本方向。

总体来看,《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以下十四个要点值得关注:

适用范围: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经营机构相关交易;银行间及银保类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

市场定位:聚焦风险管理、资源配置、服务实体;鼓励套期保值,限制过度投机。

禁止行为: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违规持股等违法违规行为。

合约与宣传:合约标的物需公允易定价、防操纵;审慎开发复杂合约;禁止公开广告、劝诱推介。

履约保障:以保证金等提供履约保障,保证金可含现金与高流动性有价证券,规范存管与使用。

结算机制:符合条件的可中央对手方集中结算;期货与挂钩同类资产的衍生品持仓可合并计算。

股权类限制:上市公司等不得开展以自身股权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禁止向其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开展以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交易者要求:实行专业交易者标准,套期保值可豁免;严格账户实名制,禁止出借、借用账户。

经营机构准入:券商、期货公司开展业务需近6个月净资本≥5亿元,满足风控、人员、合规等条件。

经营机构规范:业务隔离、全面风控、逐日盯市、定价估值、持续监测、禁止欺诈、融资、泄密等行为。

市场基础设施: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交易报告库各司其职;建立数据共享与跨市场监控。

报告与保存:按要求向报告库报送交易信息;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监管与责任:证监会监管+自律管理;违规可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纳入诚信档案。

实施时间:2026年11月16日施行,存量业务到期了结,不得新增不合规业务。

一是划定适用边界,构建差异化监管

《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作出了清晰界定:仅适用于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本办法,但上述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时,仍须遵守本办法。

交易范畴方面,《办法》所规范的衍生品交易,特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与场内期货交易形成监管互补,覆盖当前市场主流场外衍生品业态,避免规则重叠与监管空白。

二是明确功能定位:鼓励套期保值,限制过度投机

《办法》在总则部分即提出,支持衍生品市场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明确“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

这一表述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监管层对实体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持开放、支持态度,但对纯粹以加杠杆、博取价差为目的的投机行为将予以限制。

业界普遍认为,未来衍生品经营机构在产品设计、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及杠杆控制方面,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审查。尤其是“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这一原则,可能通过后续的保证金比例调整、持仓限额、逆周期调节等手段得以具体落实。

此外,第五条赋予中国证监会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的权力,并要求衍生品行业协会、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共同保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市场规模”。这意味监管层将动态监控衍生品市场的整体杠杆率,在市场过热时主动降温,防范风险累积。

三是规范交易与结算:标准化与集中结算提速,保证金管理从严

衍生品交易与结算是市场运行核心环节,《办法》从合约设计、宣传推介、履约保障、集中结算、持仓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范。

关于合约设计,明确要求合约标的物应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易被操纵,合约条款应当简明清晰,并特别指出“审慎开发结构过度复杂的衍生品合约”。这直指部分场外衍生品结构晦涩、风险难以穿透的问题,市场人士猜测,未来复杂结构化产品的备案与审批门槛或将提高。

与此同时,交易场所推出新合约或调整合约结构,需向证监会报告;场外交易需符合行业协会关于合约结构与标的物的管理规定,实现场内场外规则协同。

宣传推介方面,严禁衍生品经营机构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方式推广合约,防止不当营销引发非理性交易,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履约保障制度是此次规范的重点之一。《办法》规定:

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保证金形式包括现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标准仓单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

衍生品经营机构须对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管理,并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

明确保证金必须优先用于衍生品交易的结算,不能挪作他用。

经营机构想“再使用”对手方交的保证金,必须经过交易对手方同意,还要定期向行业协会报告使用情况。

在结算方式上,《办法》提出,对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的衍生品交易,鼓励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有助于降低对手方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集中结算范围。

持仓管理上,期货交易场所可将挂钩同一或相似资产的衍生品持仓与期货持仓合并计算,实施持仓限额与大户报告制度,防范利用跨市场持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的行为

四是划定关键红线

上市公司及其特定股东被禁止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针对股权类衍生品,《办法》作出严格限制,上市公司及在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司,不得开展以自身股票或股权类证券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与此同时,衍生品经营机构不得与上市公司或上述交易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主体开展同类标的衍生品交易。

也就是说,大股东想用股票收益互换变相减持?不行。董监高想用期权锁定未来卖出价,同时绕开短线交易禁令?不行。限售股股东想通过场外衍生品提前“套现”收益?同样不行。立法说明中也明确将“违规减持”和“《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列为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人士分析,该条款将有效遏制“隐形减持”和“代持式衍生品”等灰色操作,对上市公司治理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构成实质性利好。

不过,第十六条预留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豁免空间,可能为未来特定情形下的合规需求(如员工股权激励对冲)留下制度接口,但预计审核将极为严格。

有衍生品部人士对记者感慨:“这一条直接导致以前好多结构性产品直接要下架,尤其是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设计的一些结构。”

五是交易者适当性

专业交易者门槛确立,套期保值可获豁免在交易者保护方面,《办法》确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其中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在不低于该标准的基础上设定差异化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规避上述标准。这意味着普通散户将基本被排除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之外。

但为支持实体经济,该条同时规定“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的,可以按照规定豁免前款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这一豁免机制为企业利用衍生品对冲原材料、汇率、利率等风险敞口提供了便利,但上市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必须建立内控、履行决策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衍生品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其充分了解交易者情况、审慎核查真实身份和交易目的、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充分揭示风险。拒绝提供信息的交易者,经营机构应拒绝提供服务。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禁止出借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衍生品交易。

六是严格经营机构准入

净资本门槛不低于5亿元,分级分类管理在即对于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办法》设定了明确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最近六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的硬性指标。同时,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专业人员、合规记录等方面均有细化要求。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这为未来根据市场发展和风险状况动态提高门槛预留了空间。

《办法》授权证监会对衍生品经营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意味着资质优良、风控严谨的机构可能获得更宽的业务范围或更低的合规成本,行业分化或将加剧。

在业务隔离方面,《办法》明确要求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分开办理,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混合操作。

七是基础设施与数据监测

交易报告库承担核心枢纽功能《办法》第五章专门对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作出规定,其中最核心的是确立了中国证监会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法律地位。其中明确,报告库负责对衍生品交易信息进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并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测监控,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第三十七条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等按照报告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报告库报送交易信息。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数据机构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这一数据枢纽的建立,将提升监管层对跨市场、跨产品风险的识别能力。当某一标的股票在现货市场出现异动时,监管层可同步调阅以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持仓和交易记录,迅速识别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跨市场数据共享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基础设施。

八是过渡期安排

存量业务到期了结,新规倒计时半年《办法》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留给市场主体的过渡期约为六个月。

立法说明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证监会将另行明确。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设定了从警告、责令改正到罚款的梯度处罚措施。例如,衍生品经营机构违反保证金管理、适当性管理、业务隔离等规定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出借或借用账户、未履行报告义务等行为同样面临罚款。尽管绝对数额不高,但结合行业声誉影响和后续监管评级下调的后果,威慑力不容小觑。

行业洗牌加速,合规能力成核心竞争力

综合来看,《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衍生品市场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对衍生品经营机构而言,净资本门槛、分级分类管理、业务隔离、数据报送等要求将显著提高运营成本,中小券商和期货公司若无法在短期内补充资本或提升风控能力,可能被迫退出衍生品业务。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头部机构将受益于合规溢价。

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而言,第十六条的禁令彻底关闭了利用衍生品变相增减持或进行短线交易的政策套利空间。未来,相关主体若需管理自身股价风险,只能通过合规的期货期权产品或经证监会特别批准的方式,操作难度和成本大幅上升。

对实体企业而言,套期保值业务的适当性豁免机制保留了便利的风险管理通道,但企业需建立更完善的内部控制、决策审批和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信息,这将倒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

对监管层而言,交易报告库的建立和跨市场数据共享机制的落地,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技术攻坚重点。唯有实现数据的高效归集与智能分析,方能真正实现对衍生品市场的穿透式监管。

反内卷、加强行业治理,工信部部长李乐成最新发声

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壮大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在《求是》最新撰文指出,抓制造业必须抓治理。将聚焦影响经营主体动力与活力的难点问题、行业领域面临的风险问题等,加快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抓好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储备,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李乐成表示,当前,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深,全球产业发展格局深度调整,国内供强需弱矛盾突出,制造业发展面临的老问题与新挑战相互交织,提高行业治理水平成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绕不过的坎。

近年来,“内卷式”竞争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不论是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还是新能源汽车、光伏、动力电池等新兴产业,都出现了“内卷式”竞争问题。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而且扭曲资源配置效率、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抑制社会创新活力,成为阻碍制造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大顽疾。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当前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取得积极成效,重点行业竞争生态持续改善,但部分行业“内卷式”竞争问题依然突出。李乐成谈到,行业治理中还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短板与隐忧。比如,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但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供给不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与模糊地带,监管模式与创新需求不匹配,政策支持体系有待系统优化。比如,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由于技术标准不健全、交易制度不完善、产权界定不清晰,面临采集多流转少、有资源无资产的现实困境。

他强调,要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运用好规则、政策、标准等多种手段,强化市场化思维、法治化理念,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以建设良好产业生态为目标,持续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不断提高行业治理水平,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具体来看,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二是坚持依法治理,三是强化行业自律。

李乐成表示,要锚定制造强国建设目标,深刻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重大趋势,聚焦制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堵点问题、影响经营主体动力与活力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行业领域面临的风险问题,加快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为制造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在依法治理方面,李乐成表示,要加强先进制造业、电信、道路机动车等重点领域立法,抓好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立法研究储备,推动不同层级的法规制度立改废释,补齐法规制度空缺,健全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近段时间以来,光伏、动力及储能电池、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行业治理动作不断。4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召开光伏行业座谈会,部署规范光伏产业竞争秩序相关工作。会议要求,要加强部门协同、同向发力,持续深化光伏产业治理工作,全力推进产能调控、标准引领、创新驱动、价格执法、质量监管、兼并重组、知识产权保护等“反内卷”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4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相关司局联合召开动力及储能电池行业企业座谈会,部署规范产业竞争秩序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巩固深化规范产业竞争秩序工作成效,发挥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作用,持续深入推进产能预警调控、规范价格竞争、压缩供应商账期、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治理“内卷外化”等工作,并对地方招商引资行为予以规范引导,统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会议还讨论了动力和储能电池行业非理性竞争负面行为清单。

3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召开新能源汽车行业企业座谈会,部署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扩大汽车消费、优化行业管理等重点工作。巩固深化规范产业竞争秩序工作成效,加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研究规范汽车金融政策,常态化、长效化深入整治行业网络乱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60天账期承诺。

李乐成此前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企业产业的培育可谓千辛万苦,而非理性竞争毁掉一个企业、毁掉一个产业,可能在一夜之间,绝不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行业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将坚持依法治理,强化行业自律,落实监管责任,提升服务能力,运用改革的思路办法,构建协同高效、监管有力的行业治理格局,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风险提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上内容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ipo123.com.cn/archives/7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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